国家授时中心党委工作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科研院所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和《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的精神,为更好履行党委职能,进一步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促进我单位党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党委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央、院党组和分院党组决议、决定,并自觉接受纪委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党委积极支持中心主任与行政领导集体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所长负责制民主决策制度的顺利实施,领导和支持职代会积极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二、党委职责

  第四条 党委职责

  1.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保证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我单位的贯彻执行。

  2.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不断加强党的自身建设。

  3.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参与国家授时中心重大事项的决策,并积极推动各项决策的组织实施。

  4.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创新文化建设。

  5.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与中心主任共同做好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抓好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6.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支持纪委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能,充分发挥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作用。

  7.加强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坚持中心组学习和民主生活会制度。

  8.领导职代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加强对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指导和支持他们加强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重视发挥他们的作用。

  9. 履行党章规定的其它职责,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党委议事规则

  第五条中心党委会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召集或主持。党委会的议题、召开时间由召集人确定。会议需要的文件资料,由党委秘书或其它有关部门准备。

  第六条党委会必须有多数委员到会方能举行。个别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党委会做出的重要决定应及时向不能到会的委员通报。需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会议召集人提名决定。

  第七条对党内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党委会在研究决定重大问题之前,应广泛征求意见。

  第九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与会同志的意见,必要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如有重大分歧时,除紧急情况外,应暂缓表决,待充分听取意见后,下一次会议再进行复议。

  第十条 需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包括:

  1.讨论决定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我中心贯彻落实的措施。

  2.讨论制定中心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规划,以及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

  3.参与中心改革、创新、发展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4.研究讨论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问题。

  5.审议和批准党委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等重要文件。

  6.讨论决定中心纪委提出的重大事项,审批纪委呈报的违纪党员的处理决定。

  7.讨论决定党支部、授时部党委和纪委换届选举或改选的有关事项;审批各党支部的设置和调整方案、党支部书记人选;审批新党员入党和预备党员转正。

  8.讨论审议中心党委、纪委换届选举的有关事项并作出相应决议。

  9.审议和批准职代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提出的重大事项,审批群众组织的负责人。

  10.讨论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各项制度措施。

  11.其他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党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应及时通知各党支部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宜于公开的,经批准后应及时公布;各党支部及有关部门要及时跟踪落实情况,保证党委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十二条 凡以党委名义印发的涉及党内重大问题的文件,由党委书记审核签发;一般日常性工作文件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其他委员审核签发。党委会由党委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四、党委组织原则

  第十三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

  第十四条 凡属党委职权范围之内需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均需提交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如遇突发性事件或因特殊情况来不及集体讨论,但又必须立即作出决定时,党委书记可与党委其他成员个别沟通协商后根据实际情况果断处置,但事后应向党委会通报。

  第十五条 党委成员代表党委公开发表的重要讲话或以党委名义发表的重要文章,应事先经党委会审议;如作为党委文件印发,应交党委会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 党委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会的决定。对党委会的决定,党委成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可向党委反映,在党委内部提出讨论,但在党委会没有做出新的决定之前,行动上不得有任何违反党委决定的言论和行为。

  第十七条 党委成员要严格保守党的秘密。党委会讨论的内容,除经批准在党内传达或公开发布的以外,与会同志都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在党委会以外的范围传播扩散。

  五、党委学习和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十八条 党委中心组学习和干部学习制度

  1.坚持党委中心组学习和干部学习制度,党委中心组学习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干部学习会由党委书记或中心主任主持。

  2.党委中心组学习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参加成员主要包括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也可安排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干部学习会每12个月召开一次,干部学习会参加人员包括: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纪委委员、所长助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党支部书记、研究室主任、副主任。由党委秘书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3.中心组学习会和干部学习会实行考核制度,作为考查干部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

  1.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召开一次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主题由上级党组织或中心党委会拟定。

  2.民主生活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参加成员主要包括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心主任助理,并邀请分院党组和分院相关部门领导参加。

  3.民主生活会前由主要由中心纪委负责,广泛征求党内外职工意见和建议。

  4.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就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讨论,针对突出问题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5.召开民主生活会时,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针对提出的措施进行补充完善。

  6.民主生活会后将改进措施公布,接受广大党员、职工的监督。

  六、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条 纪委职责

  1.在中心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及时传达学习贯彻中央、上级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文件和会议精神。

  2.充分发挥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组织协调作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反腐倡廉工作的总体计划、目标和具体实施意见,提出纪委年度工作计划,为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决策提供可靠情况和依据;根据反腐倡廉的任务和要求,协助党委建立和健全反腐倡廉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贯彻落实反腐倡廉领导责任制;研究和总结反腐倡廉中的问题和成功经验,组织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活动,宣传表彰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先进典型。

  3.对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4.负责制定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贯彻落实。

  5.负责处理举报事项,及时处理来信来访,进行违纪案件调查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好相关记录及备案工作。

  6.负责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考核,审核拟聘用干部的廉洁情况。

  7.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审计及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8.完成中心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七、党委办公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党委办公室是党委的日常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机构设置在综合办公室,党委秘书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党务工作的主任或副主任兼任。

  第二十二条 党委办公室的职责

  1.协助党委书记处理党委的日常事务工作。

  2.做好党委会、纪委会的安排、记录和会议纪要的整理。

  3.起草党委文件、工作报告、总结报告等。

  4.负责宣传、组织、群众、统战和离休干部工作等。

  5.协助党委指导基层党建工作。

  6.负责党委、纪委印章管理和党的工作档案管理,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工作。

  7.完成党委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